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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加速出资义务的法律分析

郑惠中

(云南大学法学院,650504,云南省昆明市)

摘要: 《公司法》将公司股东出资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公司股东自主设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在资本认缴制之前,《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股东的出资才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保护失衡,会导致交易热情降低,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不符合公平保护原则。如果债务人公司未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现有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使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未到期,也应允许债权人主张股东加速出资。

关键词:资本认缴制;非破产清算;股东加速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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