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移植与重构
杨秀燕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邮编:310018
【文章摘要】: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是英美国家用以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制度设计。刚性刑事责任年龄无法有效应对我国犯罪低龄化的紧迫现状,而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具有宽严相济、人权保障、司法公正等理论根基,利于达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目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移植与重构,即是针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犯,在明知行为错误性仍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这7种特定犯罪的情况下,适用于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令其承担刑事责任。同时,重构“恶意”的证明主体扩展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继续完善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调查制度,建立起整套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以对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应对犯罪低龄化。
【关键词】:恶意补足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 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