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履行期限合同的实务与裁判研究
夏晶1杜跃2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邮编:116000
【文章摘要】:日常商务合同约定中,经常能看到这样的合同条款“待C向B偿还100万元后,B向A偿还尾款100万元”。这一类约定的合同大多为所谓的“背靠背”合同,常见的是B承担C的项目,B又把项目发包或分包给A实施,因此约定B向A付款的条件是C向B付款。实务中一种观点认为此类约定为附条件合同,一种观点认为此类约定为附期限合同,笔者认为此类约定实则为一种对于期限的约定,是附条件的履行期限。
对于此类约定应保障债权人利益,应将附条件的履行期限的合同认定为约定不明,根据《合同法》第62条要求债务人随时履行合同。同时,根据合同约定本意,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以合理预期为标准确定合理的履行期限,依照事实情况裁判债务人履行债务,保护债权人权益。
【关键词】:
附条件、附期限、约定不明、合同